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时应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相关事宜,确保资产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五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规定上缴财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租赁、转让相关制度,办理租赁、转让事项的报批和备案,监督资产使用部门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管理责任,在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催缴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
第十条 规划财务处履行租赁、转让收入资金的管理职责,负责将相关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进行统计。
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批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资产,按照权限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内部决议批准后可进行协议租赁、转让。
第十二条 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交易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取协议租赁、转让的,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租赁、转让资产作价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暂停交易,按原渠道报批,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交易价格。批准部门最多两次可批准下调交易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两次下调价格后仍无法拍出的,须重新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租赁、转让: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租赁期限未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 下列资产租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租赁事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二)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四)批量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事项,由学院自行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租赁资产内容(面积、数量、价值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拟协议定向租赁的,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包含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受理租赁申请,对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定承租人拟招募方式,形成议题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
(三)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按照规定报批。学院自行批准权限内的租赁事项,根据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实施。
(四)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根据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租赁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市场公允价格,并将评估结果报批准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实施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并于正式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存档。
第十八条 资产租赁合同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二、三)签订。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一律先交租金后承租。
第二十一条 对外租赁资产的水电暖、燃气等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资产使用部门应进行现场查勘确认资产的安全及完整性。造成变更或毁坏的,视情节由被投资单位或承租(借)人恢复原状或按资产原值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倍处罚。有偿使用期间,本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同类资产。
第五章 资产出借和内部经营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出借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其他实物资产确需出借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办理借用手续,签订借用协议,并提交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存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借学院资产。
第二十四条 用于内部经营的国有资产,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学院享有收益权。经营单位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等)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将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如实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各职能部门因需使用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设施或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等公益性、非创收盈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的范畴。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含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求的情况下,可开放使用。对院内开放,参照前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对院外开放,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资产租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12号即日废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
附件:1.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
附件1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县(市、区)[ ]路[ ]号,([ ]幢[ ]层[ ]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修缮
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应逐一列全)。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 ](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迟延交付房屋[ ]日以上;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货币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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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 价 |
物品金额 |
简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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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损坏的赔偿约定: |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本附页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坐落于[ ]市[ ]县(市、区),土地四至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或土地使用权凭证):[ ]
其他情况:[ ](提示:有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情况等)。
甲方承诺出租该土地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土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土地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土地;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三条 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土地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在土地上增设他物。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乙方增设他物须符合国家和驻地政府有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增设他物的处理:[ ]。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土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使用该土地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 ],交付方式为:[ ](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 土地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
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原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 ]。
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土地全部交还甲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移走其所有物品,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征用的;
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的;
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迟延交付土地[ ]日以上;
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违反合同约定在土地上增设他物;
利用该土地从事违法活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保证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备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仪器设备基本情况
仪器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账面价值[ ],目前使用状况[ ](提示:已使用年限等),其他情况[ ]。
甲方承诺出租该设备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设备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设备;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设备。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每[ ](提示:月、季、年或其他) [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 ] [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 ] [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 ] [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 ] [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 ] [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设备租赁用途与使用责任
乙方承租该设备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用途,并不得转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设备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乙方使用承租设备过程中所发生事故责任的承担:[ ]。
第五条 设备保养维修
甲方负责维护维修的范围:[ ],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设备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提示:如设备保养维修费,车辆年审费、保险费、燃油费等,应逐一列全)。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 ]。
第七条 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设备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设备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设备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迟延交付设备[ ]日以上;
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保证金;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设备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
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保养维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
利用该设备从事违法活动;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日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