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院权益,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校区、各部门及附属医院等学院所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各校区、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急设置机构等临时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对申请报废资产须经过论证及专家鉴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财政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权限对其收回后可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临时机构和会议、活动主办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学院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对其收回后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
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处置方式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须经院党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上报市财政相关部门审批:
(一)机动车辆;
(二)无形资产;
(三)其他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账面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四章 处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部门申报、提交院党委会、上报市财政或市政府审批等顺序进行。
(一)部门申报。各申请部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时,需填制《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报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其余材料如下:
1.报废的资产,需提交《资产报废处置论证报告》(附件2)附专家鉴定意见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理意见;
2.进行捐赠、出售、置换的固定资产,需提交情况说明并单独提交院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二)审核、审批。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办理以下事项:
1.对申请部门预处置的资产进行初审。
2.汇总全院待处置资产,提出意见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根据院党委会意见,按照市财政审批权限规定,需上报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按规定编写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制相应表格,办理审批手续。
3.根据上级部门审批意见,需公开拍卖的资产,提报学院招标采购部门采购社会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价值和技术鉴定报告,确定最低起拍价,由采购部门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
4.学院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技术鉴定(自行不能鉴定另请专家除外),通知使用部门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四份),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汇总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学院审批,按规定程序组织资产处置。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论证报告及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资产明细);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及情况说明;
(四)处置资产明细及对非正常损失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资产报损的原因,保险理赔或责任方赔偿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五)院办公会或党委会针对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章 处置收入、账目管理及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在收到资产处置收入后,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处置以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杜绝固定资产流失。对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接受纪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2.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资产报废处置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