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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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文件

潍财采〔2020〕46

潍坊市财政局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 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 予以转发,并结合潍坊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就贯彻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个“二级品目(例如 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年度预算累计未达到 20 万元的项目,可按小额零


星项目自行采购,也可通过网上商城直购形式实施采购。达到 20 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通过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批量采购、定点 采购竞价采购,但年度内每个“二级品目”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的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形式见下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形式

序号

品目

编码


A 货物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可超市采购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可超市采购,50 台以上批量采购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可超市采购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可超市采购,50 台以上批量采购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可超市采购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可超市采购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可超市采购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可超市采购,操作系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可超市采购

办公设备(A0202)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11

复印机

A020201

可超市采购,10 台以上批量采购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 显示屏

A020207

可超市采购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可超市采购

销毁设备

020211


16

碎纸机

A0201101

可超市采购

车辆(A0203)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17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可超市采购

18

客车

A020306

可超市采购

电气设备(A0206)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19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可超市采购


20

空调机

A0206180203

可超市采购,10 台以上批量采购

其他货物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21

家具用品

A06

可定点采购

22

复印纸

A090101

可超市采购

C 服务

未达到 20 万元可自行采购或商城直购

23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20102

可定点采购

24

车辆租赁服务

C0403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7

法律服务

C0801

28

会计服务

C0802

29

审计服务

C0803

30

资产及评估服务

C0805

31

印刷服务

C081401

3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C1008

33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4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5

云计算服务

C99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个“二级品目”达到 50 万元以上

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 60 万元(含)以上 400 万元(不含) 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 方式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个“二级品目”未达到50 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未达到 60 万元的工程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各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编码以《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详见附件 2)为准。

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

(一)公开招标方式

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个二级品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 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模块申请变更。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审核通过;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财政部门可直接审核通过。

4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


定执行。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 50 万元以上项目,各部门、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400 万元

(不含以下 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74 号)有关规定,以书面推荐形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四、适合自行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各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 可自行签订采购合同。

(一)拟续签合同的项目。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


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 定的“前期投入大、成本高、频繁更换服务商容易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成本,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 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项目,可以续签合同的形式实施采购,合同续签最多不得超过 3 年。各部门、单位要提前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并在初始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备案。备案时间超过原合同期限的,说明该合同不符合续签条件,财政部门将不予备案。

(二适合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形。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计划备案申请签订补充合同时,采购方式应选择“自行采购”,附件应上传签订补充合同说明(含清单和主合同扫描件等资料,清单内容 必须是主合同包含的内容,主合同未包含的内容,不适合签订补充协议,应重新组织采购。

(三适合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形。对于涉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的特殊项目,可直接签订委托合同。采购计划备案申请直接签订委托合同


时,采购方式应选择“自行采购”,附件应上传直接签订委托合同说明和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具备竞争性条件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实施采购。

五、紧急项目和涉密项目采购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各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其中涉密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 )实施采购。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部门、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等相关采购政策。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30%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创新产品目录内产品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预留份额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年中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 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选择确定中充分体现对采购政策的


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各预 算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将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

本通知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附件 2: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市财局办 2020 12 16